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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来源:静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祁喜龙 责任编辑:bgs 发布时间:2018/10/18 8:47: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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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种种原因是什么原因呢? 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一个案子的执行难,其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

  执行难不就是执行不了吗?不是的。执行难的案件都是由于案件本身之外的因素所导致,而这些因素往往能通过时间、空间的变化得以改变。执行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在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郭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郭某“玩失踪”躲避债务,法院根据借条等证据依法判决郭某归还王某借款5万元(本案开庭传票及判决书均为公告送达)。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被执行人郭某依然下落不明,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果,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多次前往呼市、包头等地找人也均未找到,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材料通过公告送达后依然无法锁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案件陷入僵局。这就是典型的执行难案例。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客观上是什么意思?客观上就是事实上被执行人确实什么可供执行财产都没有,这可不是你说我说谁说了算的,这是经过法院用尽各种查控手段得出的结果哦。执行不能是由其本身的因素所决定的,一般不随时间、空间的变化而改变。被执行人高某以经商为名向多人借款高达300余万元,后因经商失败无力归还借款及利息被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高某名下的唯一房产已抵押给银行,该房屋的拍卖款仅够履行银行抵押债权。而法院对高某财产核查后,确认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高某年事已高,且无固定的收入来源,法院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之后,法院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诚信,积极履行义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当然,“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期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希望大家理性认知“执行不能”,理性看待执行工作,也恳请大家配合法院,助力执行,打造诚信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