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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静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8/6/6 9:10: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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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各部门、各基层人民法庭:

  为规范本院执行工作,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职能,建立扁平化的执行指挥体系,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执行联动、协助执行和紧急处置能力,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履行协调处置、指挥调度、督办管理等职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三)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四)执行款物管理;

  (五)信访督办;

  (六)网络舆情督办;

  (七)协助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八)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报备;

  (九)关联案件信息查看审批、监管;

  (十)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材料移送的审批备案;

  (十一)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

  (十二)远程执行指挥、会商;

  (十三)收集、上报执行工作信息;

  (十四)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十五)执行作风督查;

  (十六)执行实施绩效考核;

  (十七)值班巡检,每日签到;

  (十八)其他事项。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运用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执行事项委托等系统,履行财产调查、信用惩戒、文书公开等职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等系统,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通报、撤销、更正和删除;

  (四)向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单位动态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五)执行案件裁决文书的上网公布;

  (六)其他事项。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推送的监管信息,督促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核查办理有关督办事项。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在收到发生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的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并指令本院其他执行人员进行紧急现场处置,并要求在处置完毕后三十分钟内报告结果。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在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本院的执行人员、执行装备等。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工作运行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据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数据,结合实体化运行情况,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进行统一执行质效考核。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由专职工作人员、网络查控员、司法警察、内勤组建专门团队,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和组织实施集约化执行。执行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运行工作。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完成下列相应工作: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等系统查找初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二)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投资权益财产信息;

  (三)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通报承办人具体办理;

  (五)执行事项委托系统收到本院执行事项委托或受托反馈信息后,进行上报或转发;

  (六)执行事项委托系统接收受托法院的执行事项后,采取受托事项的执行措施;

  (七)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销、更正和删除报请后,在一定工作日内撤销、更正或删除失信信息;

  (八)接到上级法院远程执行指挥指令后,立即与上级法院远程执行指挥平台进行技术联调和对接;

  (九)收到其他法院远程执行会商请求后,进行技术联调和对接。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7日

  静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