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静宁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7月01日 星期二
诉讼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指南

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流程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4 14:03:30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一、流程图

  起诉:准备资料

  1、诉状正本,并按被告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立    案

  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

  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庭前准备

  1、证据材料展示、交换

  2、办理保全、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开庭审理

  结    案

  归    档

  二、办理时限

  (一)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三)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分案到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在二日内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四)立案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对方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五)行政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在开庭前,应完成审查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

  (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移送管辖或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合议庭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在申请提出后三十日被作出是否停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合议庭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保全。

  (七)一审行政案件在立案后四十日内开庭审理,有其他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八)当庭宣判的,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裁判文书。

  (九)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

  (十)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向上诉人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五日内,将收到的上诉状连同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的,应由一审承办人作出说明,并随上诉卷宗一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书。

  (十一)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二审法院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