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指南、缴纳诉讼费通知。
2、诉讼费用的收取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交纳(详见立案庭公布的诉讼收费标准)。
3、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本院立案庭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静宁县支行营业室收费点交款,帐号175501040000123。以现金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及时向法院换取《诉讼费预收票据》。
4、违反前条规定收费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纪检部门或上一级法院反映。
5、符合司法救助范围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立案庭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6、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后,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的审查期限为7天。当事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即受理。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答辩状。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此限制。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7、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8、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当事人可在本院立案大厅或办公楼大厅设置的电子触摸屏《排期公示栏》阅看排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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