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吴某等10人通过网络联系上线人员低价购进“中华”“南京”“黄鹤楼”“利群”“兰州”等各类品牌卷烟,销售给下线人员牟利,销售金额累计达127.18万元。案发后,从吴某等4人及下线处扣押各类品牌卷烟168.7条,经检验均属伪劣卷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等10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本案部分被告人身在湖北、宁夏、广东、河南等地,为兼顾疫情防控与案件审理工作,承办法官庭前积极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协商,确定开庭时间,集中送达相关文书,并告知各被告人提前准备来静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避免被告人多次长途往返。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想要从事烟草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烟草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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