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静宁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2月11日 星期二
要闻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

静宁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等10人非法经营一案

来源:静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静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24 15:30:07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11月23日,静宁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等10人非法经营一案。

图片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吴某等10人通过网络联系上线人员低价购进“中华”“南京”“黄鹤楼”“利群”“兰州”等各类品牌卷烟,销售给下线人员牟利,销售金额累计达127.18万元。案发后,从吴某等4人及下线处扣押各类品牌卷烟168.7条,经检验均属伪劣卷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等10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
图片

因本案部分被告人身在湖北、宁夏、广东、河南等地,为兼顾疫情防控与案件审理工作,承办法官庭前积极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协商,确定开庭时间,集中送达相关文书,并告知各被告人提前准备来静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避免被告人多次长途往返。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想要从事烟草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烟草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