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下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等十一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在静宁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1年8月中旬起,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先后介绍被告人景某某等人办理银行卡、U盾、电话卡,后以每张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的上线用于转移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资金,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张弛有度。
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静宁县法院聚焦信息网络等四大行业领域整治,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此次公开庭审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课,严厉震慑了犯罪分子,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法官提醒:
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U盾、电话卡,导致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转账支付结算,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心存侥幸,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或者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出租、出售、出借给犯罪分子,否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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