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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开制度

来源:静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8/5/21 14:51: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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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本院的执行工作一律公开进行。


  第二条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转交执行内勤登记后,再由执行实施组负责执行,做到立案公开,流转程序公开。


  第三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后10日内,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风险提示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有关文书,公开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执行人员的执行送达、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要求协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执行款项的分配等工作一律公开进行。


  第五条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应向当事人公开身份,公开执行干警的办公联系电话。在执行调查、执行措施中还必须出示证件。


  第六条   涉案财物一律公开处理。所有查封、扣押的财产均由评估机构鉴定价值,并交由有关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对无法拍卖的,经征得有关当事人同意后,依法以物抵偿或变卖处理。


  第七条   执行工作实行二十四小时公开承诺制,即对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只要申请执行人随时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执行人员接报后要立即行动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第八条   加强执行监督,执行人员应随案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发放廉政监督卡,公开接受上级法院、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