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执行局干警配置,培养复合型执行人才,适应集约化执行流程制度改革,特制定执行轮岗制度
第二条 总体原则:
1、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交流轮岗的对象原则上为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连续在一个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干警。但主要负责人和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干警,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四条 法官原则上在执行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其他工作人员在非执行岗位进行交流轮岗,但其他工作人员取得法官资格,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到审判岗位,法官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安排到非审判岗位,对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第五条 在执行岗位的法官因违反审判责任、工作纪律等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审判岗位。
第六条 交流轮岗一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执行局总数的20%。
第七条 交流轮岗对象由执行局摸底后,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交流对象名单报院党组批准或者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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