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申请或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的时限以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算起,双方或一方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法律文书的申请期限为三个月。过期不提出申请的,法律不再保护。
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财产状况,如房产、土地、厂房和设备、存款(包括开户银行、帐号、户名)、汽车(包括车牌号、车主名称、停放地点)、股票、存单、权证、知识产权、到期债权、投资权益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2、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如申请人不能来院申请执行,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是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项目。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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