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程图
提出执行申请
1、执行申请书正、副本
2、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
3、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立 案
送达:执行通知书等
调查财产状况
采取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等
处 分
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
发放案款或由申请人
接收被申请人财产
结 案
归 档
二、办理时限
(一)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庭应当自立案起三十日内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分案到执行局。
(四)执行人员应当在接收执行案件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执行人员应在立案后六十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
(六)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九十日内,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向申请人发还执行案款或者由申请人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
(七)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执结。
(八)执行案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延期结案申请。
(八)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