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仅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行使,否则,不予支持);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进行说明的权利;
7、对审判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规定亦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或指导;
3、必须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4、应当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5、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6、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三)法庭纪律
1、庭审的一切活动必须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陈述、发问、辩论、出入审判区须经审判长准许,在法庭上不得使用谩骂和侮辱他方人格的言词;
2、不准随意走动、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吸烟,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3、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准当庭插话发言,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5、法警对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劝告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