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程图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当事人自诉
立 案
送达:诉状副本、传票、出庭
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
结 案
归 档
二、办理时限
(一)刑事公诉案件,在收到起诉书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裁定不予受理。
(二)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三)刑事自诉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在收到自诉状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由承办案件的刑事审判庭进行审查,并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七日内决定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四)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分案到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在二日内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五)刑事案件在立案后五日内,至迟在开庭审理前十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三日被向被告人送达传票;至迟在开庭前三日内向公诉机关送达通知书。
(六)刑事案件在立案后二十五日内首次开庭。有其他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七)当庭宣判的,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五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裁判文书。
(八)刑事公诉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
(九)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上诉状副本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十)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在二审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