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限规定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民事诉讼审限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6/12/24 13:33:16 阅读次数:6324

 1.一审案件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案件

   (1)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