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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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6/12/24 12:42:25 阅读次数:2660

 

  (一)刑事案件

  1、静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②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1、各类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在40万元以下的合同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三)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申请再审案件

  (五)外地法院移送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和发还重审案件

  (六)执行案件

  1、本院审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案件。

  2、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执行的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的裁决文书。

  3、上级法院交办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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