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1、静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②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1、各类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在40万元以下的合同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三)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申请再审案件
(五)外地法院移送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和发还重审案件
(六)执行案件
1、本院审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案件。
2、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执行的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的裁决文书。
3、上级法院交办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