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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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来源:静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8/14 10:52:57 阅读次数:10407

 

 

静宁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静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判由上级法院指令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再审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及信访接待工作。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6.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按照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专业培训;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9.领导本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0.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

11.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二)机构设置

静宁县人民法院现有部门16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工作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工作局、司法警察大队、信访室、界石铺人民法庭、威戎人民法庭、甘沟人民法庭、雷大人民法庭。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执行情况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2296.85万元,支出总计2296.85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1062.48万元、增长86.07%,支出增加1062.48万元、增长86.10%,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政策性增资、新增项目资金、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经费等。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2207.0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20.17万元,占82.47%;其他收入386.9万元,占17.53%。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913.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93.98万元,占78.08%;项目支出419.31万元,占21.92%。

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383.56万元,较上年增加293.78万元,主要原因是基层法庭维修、“智慧法院”建设等项目正在建设中,并调整了以前年度结余结转。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820.1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87.59万元,增长47.67%。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政策性增资、新增项目资金、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收入等。较年初预算数增加717.45万元,增长65.06%。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基层法庭维修项目、第二批中央政法配套资金等项目。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526.3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81.8万元,增长33.36%。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基层法庭维修项目、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支出等。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23.67万元,增长38.42%。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基层法庭维修项目支出,部分支出年初未申请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解决。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43万元,占1.08%,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6.43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补助资金;公共安全支出1301.89万元,占85.29%,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07.2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新增项目资金、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经费等支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97.5万元,占6.3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3.27万元,占3.49%;住房保障支出57.3万元,占3.7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07.0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33.72万元,较上年增加335.4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经费等。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项目。公用经费73.36万元,较上年减少1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40.4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5.8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增加因公出国(境)1人次。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5.8万元,主要是用于支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赴南非、肯尼亚参加“刑事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专题交流,较上年支出数增加5.8万元。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34.06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财政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48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在燃料费、维修费等方面节约支出。

公务接待费0.54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54万元。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1个团组,1人;公务车保有量为9辆;公务接待15批次,121人;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45元,车均维护费3.78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3.36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7年减少10万元,减少12%,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9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21.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1.1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50.5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家具;办公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执法记录仪等;办公耗材;文化长廊建设;法庭维修等办公零星维修。其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2.3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1.29%,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89.3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8.71%。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资金419.31万元,占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100%。从评价情况来看,在经费统筹和保障方面做到保办案,保重点,使专项经费能及时全面发挥作用。我院坚持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用严管”,明确办案业务经费用于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支出。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的注入,为进一步完善办案设备更新,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办案工作取得新成绩提供了坚实的硬件保障。全年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案件4927件,同比增长11.65%,有力维护了我县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发展秩序,充分发挥了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较快平稳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我单位四个派驻法庭不属于独立核算机构,均由县法院统一核算。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2018年决算公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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