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根据《预算法》和《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现将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静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判由上级法院指令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再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及信访接待工作。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六)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按照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专业培训;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九)领导本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十)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
(十一)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及归口管理机构
静宁县人民法院内设16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工作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工作局、司法警察大队、信访室、界石铺人民法庭、威戎人民法庭、甘沟人民法庭、雷大人民法庭。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静宁县人民法院无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三)其他事业单位
静宁县人民法院无下属直属事业单位。
(四)派驻机构
静宁县人民法院有四个派驻法庭,分别为界石铺人民法庭、威戎人民法庭、甘沟人民法庭、雷大人民法庭。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19 年部门收支包括机关预算和直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19年预算收入15.3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3万元。2019年度其他人员经费已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二)支出预算
2019年支出预算15.3万元。2019年度其他人员经费已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3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19年基本支出15.3万元,其中2019年当年人员经费0.44万元;2018年度的个人取暖费、年终奖等14.86万元。
(二)项目支出
2019 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0 万元。我院项目支出已全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五、部门一般性支出情况
2019 年预算,我院部门一般性支出已全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相关表格为空表。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9年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相关表格为空表。
(二)非税收入情况
2019年本单位涉及非税收入(诉讼费收入、罚没款及利息),2019年计划征收90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 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 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2312.6万元。其中:办公用房8388.06平方米,价值1242.3万元。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共有公务用车9辆,价值197.04万元。2019 年我院国有资产已上划至省财政厅管理。
七、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预算已安排、需跨年度完成和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
一般公共服务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指用于保障省委办公厅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行政运行,指用于保障省委办公厅机关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基本支出。
事业运行,指用于保障省委办公厅提供后勤服务的支出。
其他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指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省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省委办公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部门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