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静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案件。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涉恶的任某、高某某、赵某、王某某4人分别判处四年至两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静宁法院审理的首例恶势力案件。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本次庭审。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任某、高某某、赵某、王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伙同其他11名被告人在县体育场、KTV、酒吧、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持械或使用其他手段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财物,共计作案11起,致三人轻伤二级,十一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1485元。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高某某、赵某、王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任某、高某某、赵某、王某某四人及其余11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或使用其他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上述15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公开宣判对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静宁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快审、快判,从严打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