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部门职责
我院属国家审判机关,主要职能是审理全县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机构设置
我院共有16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工作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工作局、司法警察大队、信访室、界石铺法庭、威戎法庭、甘沟法庭、雷大法庭。
至2017年底,我院人员编制74人,其中:中央政法编制72人,工勤编制2人。调出1人,退休1人;年底在职实有人数69人,退休实有人数20人。
三、决算说明
(一)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1.收入支出情况分析
本年本单位总收入为1232.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32.58万元,占总收入的100%。总支出1144.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1.59万元,占总支出的68.29%,(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78.6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4.04%,商品和服务支出245.0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31.35%,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19.5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01.30万元);项目支出363.00万元,(其中: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363.00万元,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万元。)
2.收入支出与以前年度对比分析:
本年总收入为1232.58万元,比上年同比增加249.63万元,增长25.4%,原因为政策性增资、县级公用经费增加、新增项目资金;总支出为1144.59万元,比上年同比增加158.75万元,增长16.1%,原因为政策性增资、县级公用经费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
3.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本单位资产总额 2336.48万元,负债总额0万元,净资产2336.48万元,资产负债率0%。本年资产增加287.78万元。
4.与财政部门的对账情况:
本年度实际收到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32.58万元,与财政拨款核对相符。
(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34.55万元,比2016年97.7万元,减少63.15万元。具体为:
1.本年度单位无出国(境)情况。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34.55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13辆。2017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费,与2016年相比减少了0辆(其中0辆交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使用,4辆已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封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55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燃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0万元,同2016年。接待0批次,0人次。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3.36万元,比2016年增加19.9万元,增长31.36%。主要原因是:案件数量增加、辅助人员增加、办案成本增加。
(四)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本单位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4.1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4.1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94.1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94.1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四辆车封存)、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套。
(六)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其中,涉及项目0个,资金449万元,占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100%。从评价情况来看,在经费统筹和保障方面做到保办案,保重点,使专项经费能及时全面发挥作用。我院坚持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用严管”,明确办案业务经费用于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支出。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的注入,为进一步完善办案设备更新,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办案工作取得新成绩提供了坚实的硬件保障。全年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案件4443件,同比增长33.18%,有力维护了我县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发展秩序,充分发挥了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较快平稳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我单位四个派驻法庭不属于独立核算机构,均由县法院统一核算。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四、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财政管理活动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据比例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政府采购支出:是指各单位为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
附表:
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 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