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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承诺

来源:本院 作者:祁喜龙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4 16:22: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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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肃执法,公正裁判、高效服务,特向社会各界依法作出司法服务承诺

    1、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2、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接受调解。

    3、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4、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5、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6、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

    7、法官不得庭前单独接见一方当事人,更不允许在家中会见当事人。

    8、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9、文明办案,礼貌待人,严禁对当事人冷漠、生硬、推诿、做到以理服人,热情服务。

    10、提高办案效率,各类案件综合年结案率超过95%。

    11、收取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超范围、标准收费。

    12、对超期审结的案件,依照《甘州区人民法院审限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3、经查实有违法违纪违规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当事人对上述承诺有权监督,若法官违反,可向本院纪检组或院长反映。监督举报电话:。

    本《指南》代替告知义务。